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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五期: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发布日期:2016/11/16 09:54:36已浏览:

问: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省纪委在《关于元旦春节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中也将“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列为“十二个严禁”之中。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也通报了一批违规公款吃喝的典型案例。请问,违规公款吃喝有什么危害?有哪些表现形式?

 

省纪委法规室:奢靡之始,危亡之渐。违规公款吃喝,是社会顽疾,看上去似乎是不起眼的小问题,但面广量大,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必须以猛药治疴的决心加以治理。违规公款吃喝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八种:一是公款超标准吃喝;二是公款同城吃请;三是无公函的公款吃喝;四是公款接待陪餐人数超标;五是公款接待违规饮酒;六是违规以加班、误餐等名义公款吃喝;七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八是其他违规公款吃喝。

 

问: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中的“规定”是什么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中的“规定”主要有如下规定:一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二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三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四是《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五是《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等。上述规定中都对违规公款吃喝作出禁止性规定。

 

问:公务接待为什么要用公函?公务接待报销的“四件套”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公务接待要用公函是相关法规规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第七条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报销的“四件套”是指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问:公务接待饮酒方面有什么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关于公务接待午餐饮酒问题,《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关于公务接待晚餐饮酒问题,目前湖北省没有统一对公务接待晚餐饮酒作出禁止性规定,提倡不饮酒,不饮高档酒,或适量饮酒。

 

问:违规公款吃喝有哪些“隐身衣”?

 

省纪委法规室:违规公款吃喝主要有以下“隐身衣”问题:一是公款吃喝由大酒店向农家乐、机关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转移;二是吃喝费用“化整为零”,一次超标准吃喝开多张发票,分次报销;三是一次公函多次公款吃喝、用虚假公函报销等。

 

问:违规公款吃喝问题怎么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违规公款吃喝问题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规公款吃喝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公款吃喝问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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