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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九期:违反会议活动 管理规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6/11/28 10:24:53已浏览:

问:最近一段时间,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通报了一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请问,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危害?有哪些相关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容易滋生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坚决制止。在会议活动管理上主要有以下制度规定:一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二是《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三是《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四是《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

 

    问:会议不能乱开,会议纪律有哪些?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有关规定,会议纪律主要有“十个不得”:

    1.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用,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2.不得到党中央、 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不得宴请与会人员、提供烟酒和高档菜肴;

    5.不得发放纪念品及其他物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6.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7.会议会场不得摆花草、制作背景板、提供水果;

    8.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9.不得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0.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问:在会议活动管理工作上哪些方面需要引起注意?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在会议时间上,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在会议规模上,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省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在会议形式上,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在会议地点上,省直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汉外召开。

 

    问:在会议费开支上有什么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省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一、二类会议费定额分别控制在500430/人天;三、四类会议费定额控制在350/人天。会议费开支渠道为: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问:当前会议费使用上有哪些“隐身衣”问题?

 

    省纪委法规室:主要“隐身衣”问题有三种:一是虚列会议费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二是在会议费中列支事前消费或事后消费的公务接待费用;三是在会议费中隐匿其他不便报销的费用。

 

    问: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问题如何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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