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合格、记入师德档案等处罚,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纪检监察办公室
2017年10月22日